项目内容: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H511000D052004048 招标文件(外封)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45 第六章 图纸......................................................................................................................... 4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7 二、授权委托书...................................................................................................................... 78 三、联合体协议书.................................................................................................................. 79 四、投标保证金...................................................................................................................... 8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1 六、施工组织设计.................................................................................................................. 81 七、项目管理机构.................................................................................................................. 88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0 九、资格审查资料.................................................................................................................. 91 十、其他材料......................................................................................................................... 9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已由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以内东区交〔2019〕12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村民自筹资金、市级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乡村振兴债券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内东区交〔2019〕12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90926014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田家镇正觉村、尹井村、狮子村; 2.2建设规模:建设里程6.826公里及预制桥梁一座; 2.3工期:6个月(尹井村1.1kcm和正觉村0.3kcm必须于2019年1月20日前完工); 2.4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2016年至今)至少承担过2个已竣工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四川省省外企业需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11 月 23 日至2019年 11 月 27 日17 时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址:http://ggzy.neijiang.gov.cn)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凭在交易平台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领取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未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未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网站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领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 12 月 13 日9时30分,地点为: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政府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 邮 编:641102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832-2541036 传 真:0832-2541036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界牌工业园振中路39号4栋4楼 邮 编:610000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028-620435898 传 真:028-620435898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业务二科联系电话:0832-2029224、2025352 2019年11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政府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田家镇正觉村、尹井村、狮子村 1.2.1 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村民自筹资金、市级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乡村振兴债券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底,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6月底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财务要求:近3年均不亏损。由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6、2017、2018年经营均不亏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业绩要求:近3年(2016年至今)至少承担过2个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2016年1月1日至今开工并完工2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公路工程施工;(金额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准。,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的合同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总包已建、且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需书面说明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格式不限,但应由投标单位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公路工程, 级别:贰级或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B证);2016年1月1日至今开工并完工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公路工程施工;(金额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准。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的合同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总包已建、且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业绩。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资格:中级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任何职务,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任何职务。 其它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安全员、材料员、质量员、造价人员(具有公路造价执业资格)等主要人员)具有相应上岗证书,(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人员信息-证书信息”页面截图及“人员信息-在建项目”截图,技术负责人不能提供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页截图的,应提供职称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投标人提供以上拟派人员证书信息截图等应与本工程拟派岗位要求相符,在建项目截图应无在建项目。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出具近六个月本单位社保证明,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安全员还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C证)。 (2)四川省省外企业需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本章正文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5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各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踏勘,如因不了解现场实际概况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19年 11 月 3 日17时00分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会员登录)→本项目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栏目>),通过网上提问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同时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的调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2019年 12 月 13 日17时00分前由招标人通过网上答疑或补疑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和补遗。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最后提出修改的时间为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9天前,即2019年 12 月 4 日17时0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和补遗,此后将不再有澄清和补遗,同时招标人将对开标时间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项目暂停实施或停止实施的补遗除外。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首页→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资料 图纸、清单、补遗书(如有时)等相关配套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同1.10.2 的时间要求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三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如招标人或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则顺延)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陆万圆整,应在2019年 12 月 11 日15时00分以前到达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该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后,再从该网银账户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企业基本帐户和网银账户为同一帐户的,可直接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保证金从绑定的网银账户(无论是否基本户)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时必须严格按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网银注册及网上支付流程”操作,否则保证金不能被系统识别,视为未交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响应性评审时,应先按开标时由网上发售标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一览表》审核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再对表中付款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否一致进行查验。如《一览表》中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一致的通过保证金审核;不一致的,再对投标人是否有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一览表》中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进行审查,如无则视为保证金未从基本帐户交纳,不能通过保证金审核。 开户单位: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510016861180592080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3352010400164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开户账号:2307483129126450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127977545832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的网银账户延原途径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6年-2018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6年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6年-2018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档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资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资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资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7)工程量清单格式不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处理,但要求盖章签字的除外。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以上资料提供电子文档一份(存储于U盘) 如因电子文档无法读取而造成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文件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地点: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1、核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身份; 2、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密封检查情况; 3、开标报价: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4、报价确认: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投标报价。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第(三)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 %。 本工程控制价为: 8305185.31元, 履约担保方式:现金或保函。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 注: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视其为放弃中标资格,按有关文件处理。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中约定。 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承包人必须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5%,以现金方式缴纳)。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4)页码和小签有误作为细微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10.2 招标代理 服务费 (1)委托招标适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为:中标人支付。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标准计取向中标方收取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最高限价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5%的投标报价必须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祥见评标办法。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川府发〔2007〕14 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付款方式:财政资金到位及时拨付,群众自筹资金按进度拨付。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数据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将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按照项目所在地工程数量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除内府办函【2010】5号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 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它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特别注意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2.2.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络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若在开标前延长,应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 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三章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与措施周全、合理、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整合理,措施全面、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整合理,措施全面、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整合理,措施全面、可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均满足工程要求。 资源配备计划 配备满足工程要求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施工设备 满足工程要求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满足工程要求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 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1、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标准计取规费; 2、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标准计取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 3、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与《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 算术性修正 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审、初评后的投标文件从报价方面进行算术性修正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b.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d.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最高限价90%并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 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过低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1: 商务标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可行的投标文件按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商务标评审。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顺序依次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的前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中标人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只对技术标评定为“可行”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时,评标专家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投标总价的评审, 评审及询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评估及判断 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以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 四、评标结果的确定 经详细评审后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评标专家应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侯选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清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 l.10目: l.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l..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l..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 l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l.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净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l.l.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l.l.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l.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l.l.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l.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符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l.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l.l.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l.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其有约束力。 I.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圈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l.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入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赉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lO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l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l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薪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来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权限于分部王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含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入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资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稷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l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粱、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叛、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l%(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l%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l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出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l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众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lO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最,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ll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lO.进度计划 lO.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目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会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l0.4款: lO.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顼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教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l.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来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ll.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l 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瞧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l 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资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末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会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窖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关于工程量数量变更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业主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l 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数细化为: 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份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由于本项目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由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16.2物价波动超过5%,经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同意方可调整价格,此类项目不受其他行业相关规定约束。本款约定调价方式为:。 原材料数量*(中标价/最高控制价)*【信息价-财评价】=调价后原材料 注:材料数量及信息价均为合同工期内施工当月数据,必须提供确凿证明材料。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合同价款的10% 17.2.2履约担保:承包人要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要提供民工工资担保。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和农民工工资担保。(1)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担保方式为:(现金或保函);农民工工资担保方式为现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交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无息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核实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后2个月内无息退还。 17.2.3 履约担保及差额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承包人应保证其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来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l%,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也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按施工进度付款,承包人完成二灰施工后,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完成混凝土浇筑后,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进度款;承包人完成所有附属设施后,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该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合格后并审计结算后发包人向承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97%的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不低于审计结算价款的3%。质保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息退还。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目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赂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入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窖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两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①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备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个日历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个日历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②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0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或增加收益的 0%给予奖励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lO%签约合同价。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① 15 17.2.1 开工预付金额:10%签约合同价②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③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0%签约会同价④ /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5 ‰/天⑤ 20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0 %合同价格⑥,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⑦。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份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②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③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④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领的O.3~O.5计算,我国可按0.2~O.3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⑤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⑥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⑦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27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① 28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29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30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① 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l不利物质条件 4.ll.l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lO.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至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缎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入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嗣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l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予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入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台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擞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入的义务 (1)发包入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含同第l、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正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l、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赂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资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弼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酲的安会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资 (1)严格遵守嗣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爆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予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①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程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顼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粱和长大隧道工程。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程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婴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顼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城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粱和长大隧道工程。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入: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予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子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入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但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但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受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九: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施工图示范围内所有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 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保证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鉴于 参与 项目第 标段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政府工作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本工程建设高效优质目标计划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四川省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第 标段施工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依法进行合同工程用工合同的签订。 三、开展劳动法、建筑法等普法学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本单位农民工用工制度和用工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实施劳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建立劳动用工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及投诉,监督并认真查处合同范围内的侵害农民工按劳取酬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在合同履行期内,所有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农民工用工活动,坚持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工利益,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管理条款,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确保合法用工。 五、在工程开工初期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及时进行用工备案。 六、在合同工程范围内,一旦发现任何下属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在劳动用工与工资结算支付活动中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我公司将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最得力的措施就地予以纠正,同时将有关问题抄报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公司及业主,在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公司、业主或劳动监察部门有要求或规定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七、我方承诺,每季度或按照建设管理公司、业主、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频度与时间,将兑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历史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情况或任何农民工因拖欠工资、权益受损而上访的情况,上报给监理工程师,抄报建设管理公司、业主和/或政府劳动监察部门。 八、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 (1) 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情况; (2) 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欠缺的情况; (3) 因欠薪导致的闹事、打斗、死伤、上访事件, 我方愿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管理公司/或业主的处罚,为此在确定我方按合同文件要求向业主提供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撤回的无条件的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如果发生前述第八条的情况是因为我方违法分包、转包或出让资质、挂靠投标造成的,我方对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公司、业主或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提出的取消本工程合同施工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表示理解并无条件接受。 本承诺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纳入合同一并签署,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承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 :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帐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垒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搬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兰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另 册) 第六章 图 纸 施工图纸(另 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现场自然条件(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水文、地震烈火度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已具备施工条件。 二、现场施工条件(包括:建筑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电力及有关勘察材料等)已具备施工条件。 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划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汇编》 《公路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市政工程检测评定规范》 《市政桥梁工程检测评定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泥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预应力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其他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_ _______ 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名称)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册)………………………()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6和其它有关项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全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 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 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目。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 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咖。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遵循招标文件要求 4 5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直,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之日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在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的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_(项目名称)_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帐户以转帐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册)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己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的要求为: 近3年无亏损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十、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招标人没有选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9-11-22
投标开始时间:20191103
投标截止时间:20191103
开标日期:2019-11-22 16:58:02
项目名称:东兴区田家镇村级公路暨农业园区产业道路建设项目
项目分类:招标公告-招标
招标单位:项目业主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人民政府
招标单位联系人:电话传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为PF20190926014)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村民自筹资金、市级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乡村振兴债券资金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内江市
区县:东兴区
行业分类:建筑,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软件开发,交通工程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
网站名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原文链接:http://ggzyjy.sc.gov.cn/jyxx/002001/002001003/20191122/8abab36f-e533-4a87-82b9-c1b99fa246b5.html
网站域名:sc.gov.cn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youmifa.com/read-59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