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管〔2019〕39号) 审批事项公示信息 中江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管〔2019〕39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9-11-22 10:25 投诉人:四川中农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24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原 联系电话:15223336394 被投诉人:四川鑫磊邦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阳市中江县金典凯信16栋3楼309室(创业孵化基地)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838-721026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9年10月14日对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扩种油菜和轮作或间套作扩种大豆试点工作项目油菜配方肥和有机水溶肥料采购(项目编号:5106232019000235)(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2019年11月1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GB15063-2009标准的配方肥和具有农业部统一标准的有机水溶肥依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履约能力”的评分标准4、5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加分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其评分说明也以资格性的社保作为违法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投标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乡镇具有经营投标产品的服务网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服务协议作为加分条件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给外地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 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业绩”分值设置过高,且变相以业绩合同、营业收入、企业规模挂钩,对新进入采购市场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极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他性。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并研究分析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本项目”作出的投诉答复说明和四川鑫磊邦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从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关于“本项目”作出的投诉答复说明。 投诉事项1:经法律意见审查。首先,根据农业部2015年2月17日下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中:三、技术路径和区域重点,三是改,即是改进施肥方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肥......;四、重点任务之(一)“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县农业农村局在测土基础上,在我县北面项目特定区域内,大量取土送样检测,并根据油菜生长发育需求配方,在项目区采用配方肥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其次,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要求肥料制造商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且售后技术培训等服务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本次农业农村局采购的油菜配方肥不是一般的复混肥和单质化肥,属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综上,本次招标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油菜配方肥和有机水溶肥料除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外还应根据中江县土壤情况有针对性选择适用产品;不仅需要采购质优价廉商品,也需要供应商提供优质的服务,而各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千差万别,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也存在差异。 故本次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技术、服务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据此,本局认为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法律意见审查。由于本项目采购的配方肥“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在采购方提出配方的基础上进行加工,需要供应商或制造商有较高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具有一定农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正高、副高及中级职称等)和配方师才能保证产品加工质量及后期指导培训。评分说明中所指的社保证明材料只是证明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投标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确实为公司在职人员而非捏造虚假人员,杜绝挂靠现象。资格性所要求的社保证明是证明投标单位依法履行社保交纳义务,并无对某类特定人员交纳社保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也能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本次招标项目关系中江县民生重大问题,本招标项目不仅要保证顺利招标,更要保证项目有效实施。投标人具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代表一个公司的实际履约能力,技术职称更代表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较强的专业技术团队能更好保证项目的实施。 故本次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履约能力4、5项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加分条件也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没有以资格性的社保作为违法加分条件。据此,本局认为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法律意见审查。评审因素中售后服务部分第2项要求,该条要求是针对已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供应商的要求,而对于未建立或未建立完善供应商要求为本部分第3项:“供应商承诺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在项目实施乡镇设立投标产品服务网点的……”,第2、3项是并列关系,两项任何一项符合要求均能得相应分值。并没对任何投标单位设立障碍。 “售后服务”网点设置问题,对已在我县设有服务网点的给分,以当地农资经销营业执照和服务协议为评分的依据,只是证明有无网点,同时对现在没有网点的投标人,可以承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在项目乡镇设置相应网点也可得2分。 故评审因素中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投标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在项目实施乡镇具有经营投标产品的服务网点。”并没有给外地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没有违背政府采购公开竞争原则。据此,本局认为该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法律意见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业绩是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的重要体现,故本招标项目评审因素“业绩”评分标准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据此,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局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江县人民政府或德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江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 阅读原文 意见反馈 反馈 我的反馈 30秒前
发布时间:2019-11-22
投标开始时间:20171130
投标截止时间:20191014
开标日期:20150217
项目名称:中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管〔2019〕39号)
项目分类:其他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38-7210266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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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5106232019000235)(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技术服务团队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德阳市
区县:中江县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技术服务团队|技术团队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FCYj0/JyM4JFphcHUJJzACHj1mZnB/KTgnJi4df3twHCtUC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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