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质 疑 答 复 供应商: 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徐克军联系电话:13508148771 被质疑人: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 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4号一楼联 系 人:侯先生联系电话:0836-3122812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共泸定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LDCG[2018]02号)的招标文件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 3月23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一、质疑事项(详见副本质疑书):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组织项目论证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复议意见,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故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关于资格条件的设置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质疑事项二、质疑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样品来予以确定。对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明确的地方将重新予以修改。质疑事项四,该业绩的设定是同类项目的业绩而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因此并没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本次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泸定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8年4月2日 附件附件
发布时间:2018-04-02
投标开始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日期:
项目名称:泸定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分类:招标公告-询价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侯先生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36-3122812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无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甘孜藏族自治州
区县:泸定县
行业分类:建筑,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房屋建筑,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EFYzIvAjwsJGRhcHUJJzACHj1mZnB/KCgkPSEeWX1wGFJUC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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