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系统发布时间:2015-09-10 15:48 供应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蜀汉路426号上层建筑22-1、联系人:温家荣及联系电话 13699009689法定代表人:郝学余 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家荣 联系电话:13699009689被质疑人: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高新区管委会11楼、邮编:610017、联系人:陈老师及联系电话028-85177566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因认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高新政采招【2015】32号的采购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5年8月13日向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采购过程中的评标程序和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条: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必须是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注;复印机加盖公章)”虽然没有明确注明须提供经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文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点之规定:“无论招标文件是否做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贵所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并加盖公章,但并未提供该证书的的年检记录资料,无法完整证明其为有效续存的供应商。此条为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故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法对此条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文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成都高新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所对我中心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参与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活动。 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8月19日
发布时间:2015-09-10
投标开始时间:20150818
投标截止时间:20150819
开标日期:20150813
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分类:招标公告-询价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温家荣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13699009689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无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成都市
区县: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政府采购
行业细分:政府部门,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剑鱼标讯
原文链接:https://www.jianyu360.com/article/content/ABCY2ZSYi5YLD8vNHBlc3IOMTACSCJjV3h/KCg0OSEgaFJzej9UCk8=.html
网站域名:jiany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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