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磋〔2019〕20号))

xiaoxiao2021-04-18  89

项目内容: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55号 质疑答复 质疑人:成都山点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 裕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唐雪芹 联系电话:18982096018 邮编:610000 地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被质疑人: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东楼 邮编:644002 联系电话:0831-2208733、0831-2208722 联系人:余先生、张先生 成都山点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磋〔2019〕20号)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8月8日(质疑人第一次寄出日期)向我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9年8月14日商请贵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并于2019年8月15日(质疑人第二次寄出日期)收到邮寄的质疑材料,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的商务及售后服务条款中存在不合理性 1.事实依据:在采购文件第121页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第九条“商务要求”第6点“付款方式”中明确指出:“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即本项目总服务费用包括平台开发建设、五年服务期内运行维护、软硬件、人工、税费、等保测评(三级)、检测认证(三星)及年度监审换证等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一切费用。本项目总服务费按5年服务期平均分摊至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下同),并按每个服务年度分别进行支付。”第159页第十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二条“付款方式”第(二)点“费用支付方式”中明确指出“…本项目总服务费按5年服务期平均分摊至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1下同),并按每个服务年度分别进行支付。”均明确显示本次项目购买服务期限为五年,违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第三条:“…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川财采〔2014) 66号)第一条第(八)点要求:“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2.事实依据:在采购文件第25页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的项目概述中描述:“…建成并在全市统一使用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一网四平台”(即,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平台、宜宾企业“e路阳光”网上购销平台),实现各平台相互独立又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公务用车取消车辆拍卖、非招标采购等交易类型从项目登记至合同公告各环节“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程留痕、全方位、互动式在线监督,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全省率先实现同一平台对两种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的兼容互认,实现并使用电子签章功能。…先后与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宁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中心实现异地远程评标,…”;在采购文件第31页——第122页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项目建设要求中多次提到要建设“公共服务门户”(与已建成的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重合)、“统一交易服务子系统”(与已建成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功能重合)、“数据交换中心、数据上报系统、数据共享系统”(与已经实现的实现各平台相互独立又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公务用车取消车辆拍卖、非招标采购等交易类型从项目登记至合同公告各环节“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程留痕、全方位、互动式在线监督,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全省率先实现同一平台对两种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的兼容互认,实现并使用电子签章功能。……先后与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宁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中心实现异地远程评标,…功能相重合),类似功能重合的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从项目概述和项目建设内容看,本次项目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推翻以前建设的所有系统和取得的成绩。属于重复投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本项目很多功能属于重复采购。应该在总结前面取得成功的经验基础上,保护前期取得的成果,后期进行功能扩展和升级工作,而不是推翻重建。 3.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121页第九条“商务要求”中要求“本项目软硬件交货、系统建设、调式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第135页“评分标准中”实施团队20人,共计为20人*4月=80人/月;第118页“运维人员要求一览表”中要求提供7人60个月的服务。本项目共计需要500人/月,而预算为12515444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壹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整)。按照四川人均年收入计算翻两翻来计算,项目预算也远远超出实际开支,未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豪华采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4.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四页“如通过网银账户成功转账30分钟后,如未进行自动绑定,请点击手工分配查询订单手工绑定,电子交易系统中项目订单仍然未分配,则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致电北京筑龙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 进行咨询处理。”说明本次采购项目所用的电子化平台就是使用北京筑龙的平台,而北京筑龙也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前期的方案设计。本项目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是通过北京筑龙的平台报获取采购文件,上传响应文件。无疑大家的响应文件和商业秘密都暴露在北京筑龙眼前,根本没有公平竞争可言。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北京筑龙公司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后台操作招投标项目案件触目惊心,本项目涉及他北京筑龙公司的切身利益,更让我们这些潜在的供应商胆颤心寒。 (二)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条款 1.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技术方案评审中,价格分为10分,如此巨额的预算,分值权重确只有十分,即使价格相差10倍,也无法拉开价格分数。给采购人既定的供应商(北京筑龙)创造了高价中标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2.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的服务方案中,存在重复评分项,如:“针对本项目技术、商务等招标需求编制的服务方案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包括设计思路、技术路线,流程设计、功能设计、实施步骤、运营体系、安全体系、上线方案、接口方案、商务条款等进行综合评定。方案合理完整、先进适用、详尽可行的得6分,完整、合理、适用可行的得5分,完整性、合理性一般的得4分。”,“就供应商编制的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对本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各应用功能设计进行评审:对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分析透彻,公共服务门户、数据交换中心、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平台、大数据系统、手机端APP等有详细的框架设计、功能结构描述、功能详细说明(可附截图说明)的,方案合理完整、功能设计科学、详尽可行的得7分,方案合理完整、功能设计适用、可行的得6分,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5分。”,“就供应商编制的宜宾市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建设方案,对本项目整体规划、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土地矿权电子交易、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农村产权电子交易和公车拍卖电子交易的应用功能设计进行评审:对宜宾市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业务分析透彻,整体规划、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土地矿权电子交易、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农村产权电子交易和公车拍卖电子交易等有详细的框架设计、功能结构描述、功能详细说明(可附截图说明)的,方案合理完整、功能设计科学、详尽可行的得7分,方案合理完整、功能设计适用、可行的得6分,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5分。”…,在第一条己经对总体方案的“设计思路、技术路线,流程设计、功能设计、实施步骤、”进行了评分,后面有对各个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属于重复评分且分值过高。未合理科学的制定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以“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等主管评价因素作为评价标准,未量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第四条:“…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完善评审程序…” 3.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133页“磋商小组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综合考评的因素包括报价因素、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三个方面,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与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但评分细则表中的评分因素为报价、服务方案、综合实力、演示、合同主要条款为评分因素,两处评分因素矛盾,且没有量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事实依据:评分标准的综合实力要求供应商“开发、建设的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平台系统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获一星级认证的每个得0.25分,获二星级认证的每个得0.5分,获三星级及以上认证的每个得1分;本项累积最多得4分。”、“提供自2013年1月1日至今能够证明供应商具有本项目履行能力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每具有一个得1分,无则不得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证明项目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关键页扫描件,否则本项不得分)”且分值过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此庞大的一个项目,在采购人发布公告到磋商谈判的几天时间内,就要求供应商取得以上认证和业绩,显然是为北京筑龙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先让北京筑龙研发出响应的系统并去认证,然后再进行政府采购。而且对本项目平台系统的认证机构不明确,是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还是民家机构认证?还是我自己做一个认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从以上8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析,本项目就是为北京筑龙公司量身定制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其他供应商根本没有机会中标。 我公司针对贵中心本次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提出的质疑。望贵中心收到本质疑函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合理的书面回复。给更多的潜在供应商提供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质疑答复 经研究,现就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的商务及售后服务条款中存在不合理性”中四个方面问题。 1.关于“合同期限”问题。经核查,我中心在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九条第四点和第十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的第三条“合同期限”中均明确“本项目软硬件交货、系统建设、调式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历天……”“试运行期:90日历天……”“试运行期满并通过终验之日起进入2年运行维护服务期(本项目所称“年”均以12个自然月为一年);2年运行维护服务期到期前2个月内,成交供应商无项目合同明确的合同终止情形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续签3年服务期合同”,即本项目成交后,其合同履行期限为2年7个月,并在该合同期满以前2个月之内,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其后3年服务期合同,且其每一次会同期限均未超过3年。在此基础上,我中心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与北京筑龙公司协商相关合同具体条款,以确保不违反相关规定。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2.关于“重复投资”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我中心于2013年8月16日与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筑龙公司”)签订《宜宾市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及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建设运维协议》,且已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根据协议约定,原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产权等业务平台开发建设运维采取第三方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通过相关使用人向第三方建设运维单位支付相关平台使用费的方式解决平台开发建设运维费用。为保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安全、高效、有序推进,确保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工作在全国、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行业继续处于领先地位,根据中、省对“互联网 ”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全流程电子化等方面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结合相关合同协议到期、原有各业务系统相互独立、便捷性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相关实际情况,我中心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并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采购确定平台开发建设运维单位开发建设运维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我们认为,之所以要实施本项目,既是相关协议到期、系统不断升级完善的实际需要,也是适应新政策新情况的实际需要,而并不是贵公司所认为的“重复投资”。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3.关于“豪华采购”问题。经核查,我中心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下同),信息化项目主管单位按《宜宾市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资金进行财政评审。我们认为,本项目是经过科学、严谨的可行性、经济性论证的,暂未发现存在所谓“豪华采购”问题,也未发现存在贵公司所质疑的“预算也远远超出实际开支,未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豪华采购”的任何事实依据。同时,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有效竞争,其中标金额已比预算控制价减少250.5444万元,资金节约率已达到20%以上,已属于资金节约率比较高的项目。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4.关于“公平竞争”问题。经核查,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工作,也暂未发现北京筑龙公司“受托为本次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确切情形。同时,本项目确实是通过北京筑龙公司开发建设运维的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电子化采购的,但根据相关检测结果和多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北京筑龙公司所有开发团队、实施人员均无法进入该系统调阅、查看任何项目、任何投标人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缴费情况、响应文件递交情况,也无法查看响应文件内容。此外,我们通过分别与现行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开发建设运维单位、保证金合作银行等技术服务单位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实行投标文件数字证书加密和同一把数字证书解密、允许光盘递交投标(响应)文件、配备堡垒机、服务器密码分段式管理、每年开展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三级)等一系列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有效保证了宜宾市现有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切实保障了投标人权益。自2013年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以来,我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运行正常,从未发生过任何一起失泄密事件,也从未出现过其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人员违规违法进行“后台操作”等任何情形。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条款”中四个方面问题。 1.关于“价格分权重”问题。《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因此,本项目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10%,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2.关于“重复评分”问题。经核查,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服务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一体化竞价平台三大综合性平台,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含网上商城)、土地(矿权)、国有产权、农村产权、公车拍卖、公共服务门户、数据交换中心、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平台、数据上报系统、数据共享系统、大数据系统、综合专家管理系统、长江经济带联合产权交易平台、区块链技术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等近20个各不相同的业务功能模块(后期还将根据情况不断拓展),且每个平台、每个功能模块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业务流程、技术需求等均有差异。因此,在评审过程中,既要考量供应商对本项目总体服务要求的认知把握程度,也要考量其对各功能模块详细需求的理解程度,且其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各项评分因素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项目实际需要求。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3.关于“评分因素矛盾”问题。经核查,本项目磋商文件明确“蹉商小组综合考评的因素包括报价因素、技术部份、商务部份三个方面”,这里是指具体制定的评分因素应包括在以上三个方面以内,而并非是要求具体评分因素必须与上述方面名称表述完全相同。同时,本项目具体评分因素“报价”、“服务方案”、“综合实力”、“演示”、“合同主要条款”等均属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体现,而且仅是其文字表述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二者并无实质性矛盾。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4.关于“量身定制评审标准”问题。经核查,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均明确规定“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5日17:00”“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19年8月7日上午9:00”,其从磋商文件获取开始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总共时间为11日(未计算2019年8月7日),其相关时间设置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同时,在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六章已明确规定“成交供应商负责委托国家有资质的平台系统检测认证中心依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实施规则(CCRC-SR-002:2016)》《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认证技术规范(CTS-EBS01-2016)》等相关规范对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检测认证(三星)……”,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认证流程及检测认证机构名单。根据2019年8月13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ctpsp_ebs/public/index.do)公示的情况,全国已有253个平台(其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有96个、第三方平台105个、企业平台50个、其他2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据初步了解,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平台中仅有22个平台是北京筑龙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且全国有北京广联达股份有份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布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近100家企业从事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等开发建设运维服务,其中近40家企业从事政府部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相关平台开发建设运维服务。另外,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确需择优选择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相应履约能力的供应商负责本项目平台开发建设和运维工作,确保在巩固宜宾市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城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星级检测认证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实效。我中心的上述需求和做法,合情合理,也合法合规。为此,我中心认定,贵公司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中心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宜宾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8月24日 (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0831-2208733)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 
发布时间:2019-11-13
投标开始时间:20190813
投标截止时间:20190824
开标日期:20160930
项目名称:质疑答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一体化网上竞价平台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宜政采磋〔2019〕20号))
项目分类:招标公告-竞价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联系人:余先生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0831-2208733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无
资金来源:
投资额:0
招标预算:0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0
中标联合单位:
省份:四川省
地市:宜宾市
区县:
行业分类:建筑,信息技术
行业细分:市政基建,软件开发
参与投标厂商:
评标办法:
网站名称:易众标
原文链接:http://www.ezhongbiao.com/detail/15581375-5517-ebb9-b2cb-bc863813df43
网站域名:ezhong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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